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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十公开"

时间:2017-12-29 11:50:00   点击: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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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开事故处理依据

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必须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摘要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伤残评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上墙公布。

二、公开三大证据

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必须向各方当事人公开,现场草图必须由当事人、见证人签名或注明原因,现场勘查笔录推荐由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名。

三、公开告知事故当事人权利义务和事故处理流程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完毕,现场勘查民警要将权利义务告知书和事故处理流程图送达当事人。

四、公开清障公司

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现场需要专门清障公司清障的,在清理现场前,要把本地清障公司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五、公开证人、证言

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在办案中要将收集到的证人、证言向当事人宣布,但一般不公开证人姓名、住址等信息。

六、公开检验、鉴定结论

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将事故车辆、物损失评估、痕迹、物证、检验、鉴定、检测、伤残评定等向当事人公开。

七、公开简易听证、事故认定

对致人重伤以上交通事故做出事故认定时,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由两名办案人员仿照听证程序,向各方当事介绍案情,出示证据,解答疑问,听取双方辩论和不同意见,集体研究做出事故认定。

八、公开普通听证、事故认定

对事故当事人反映强烈有上访苗头和上级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中认为事故有认定不妥的案件,做出事故认定时,当地公安交管部门要仿照听证程序,聘请有关部门参加,举行听证会,集体研究后,做出事故认定。

九、公开、认真听取申辩,依法行政处罚

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对事故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时,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十、公开、透明事故双方见面和调解

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进行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时,必须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场,告知双方有关赔偿标准、依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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